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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俞渝离婚案即将进入第三次庭审此前双方曾约定将当当股份“三七开”

备受关注的李国庆俞渝离婚案即将进入第三次庭审阶段,本次开庭将主要围绕财产分割诉求进行。据了解,李国庆、俞渝双方此前曾就股权分配达成过“婚内约定”,此约定或将引导案件新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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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根据李国庆俞渝2016年9月5日微信内容显示,双方约定将当当股份“三七开”,另双方拿出同比例合计20%股份赠与孩子,即三方最终股权比例在家庭内部为56%(俞渝)、24%(李国庆)、20%(孩子)。对于这一约定,李国庆方也曾明确表示“无异议”。另外,此前各方还签署了体现上述份额归属的股权赠与协议、债务承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并据此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因为家庭在当当整体的股权占比为93.26%,三人各自享有当当整体的股权份额为52.23%、22.38%、18.65%。扣除代持孩子股权的因素,目前北京市工商局登记的“北京当当科文”的股权比例反映出了上述各自归属比例。

李国庆俞渝争端由来已久。从2019年7月底李国庆递交离婚诉状起,截止到今天,已沸沸扬扬一年有余。这份“婚内约定”将如何推动案件审理和判断,或将成为李国庆俞渝离婚案的焦点之一。

据悉,“婚内协议”常被作为处理离婚财产纠纷的重要依据 ,《民法典》《婚姻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年)》均对“婚内协议”有明确的规定。

具体而言,《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年)》规定:“十六、夫妻间无书面财产约定,但双方均认可或有证据足以表明存在财产约定合意的,应认定财产约定成立”。

而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法典》第1065条也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这些法律条款将为李国庆俞渝案提供重要的判决依据。而对于“微信里确认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问题,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高级合伙人、律师王贝贝称,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李国庆俞渝离婚案中,对涉案股权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以书面协议以及双方往来的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被有形地记载了下来,可以明确表现所载内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另一方面,记者关注到,8月9日,李国庆发布微博表示:“前些天,我收到了一纸诉状,我和俞渝都成为了被告。”其表示,原告为其儿子,“要求法院确认我和俞渝为他代持当当股份的代持协议有效。”

“我看了一下,你这次所有的证据材料都是俞渝提供给你的,对吧?虽然是第一次打官司,你要对所有这些证据的真实性负全部法律责任。你的律师也是俞渝帮你找的,对吧?律师费是不是俞渝替你付让你告你爸妈啊?就算形式上也做了被告的俞渝和你充分打配合,你要想赢的话,还真是有很多关要过。”李国庆表示,“刚刚交了答辩状”,会在法律规则框架下和儿子过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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