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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第二十场“工信安全智库”系列成果在线发布活动成功举办。信息政策所网络安全研究室工程师王丽颖发布了瞭望系列报告《国外数据信托制度研究》。
当前,海量数据引发的公众隐私保护、数据产权争议、数据定价模糊等问题逐渐凸显。在这种现实需求下,传统的信托行业衍生出了带有数据信托色彩的相关业务。2021年2月,《麻省理工科技评论》将数据信托选入十大突破性技术之一,并预言未来二到三年该项技术将逐步成熟,数据信托正作为一种可行性方案而逐渐受到关注。因此,报告聚焦数据信托发展现状,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探究美国、英国等信托制度发达国家对数据信托的理解和定义,以实践案例为对象,阐释数据信托的五种治理模式,及六大建设步骤,通过总结当前主要国家发展数据信托的路径,为我国建立安全的数据信托制度提供借鉴与参考。
报告总结,美国和英国发展出了两种不同的数据信托构想,美国是“信息受托人”构想,意在给数据控制者施加特殊的信托义务;英国是“数据信托”构想,意在自下而上建立一个全新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管理。
报告指出,建立数据信托的五种方式包括传统的法律信托模式、合同架构模式、公司模式、公共模式和团体利益公司模式。具体来看,设立数据信托需要遵循六大步骤,包括确定数据信托范围、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正式启动、维护正常运作、评估影响、确定终止关闭。
报告建议,应加强对数据信托的理论跟踪与研究,加强实践性探索和试点应用,制定操作指南指导相关机构创建数据信托,积极推进数据信托技术研发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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